今年10月至2017年12月,交通运输部将在全国开展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改革试点 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重点围绕“规范经营行为、强化信用建设、落实税收政策、鼓励模式创新、探索管理制度”五个方面开展相关工作。
(一)规范无车承运人经营行为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试点企业应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建立相应的赔付机制,承担全程运输责任;要对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资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以及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审核把关,确保运输服务质量;应健全物流运输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为货主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服务,对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强化运输过程的安全监管,为税收征管提供真实交易数据。试点企业不得承运危险货物(符合豁免要求的除外),不得委托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相关经营资质的企业、车辆与驾驶员执行运输任务。
(二)推进无车承运人信用建设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等要求,建立健全对试点企业的信用评价及考核制度,强化对试点企业失信行为的监管。试点企业要强化对实际承运人在运输生产安全、服务质量、诚信考核、事故赔付能力等方面的管理,利用物流信息平台和大数据技术整合实际承运人相关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对实际承运人的信用评价体系,要以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向社会提供“人、车、户”等基本信息的查询服务,引导货运市场的规范发展。
(三)认真落实无车承运人营改增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无车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将营改增相关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细化试点企业增值税征管具体流程和监管要求,协调解决增值税征管中开票资格、进项抵扣、额度监管等实际问题,规范试点企业纳税行为,强化税收监管,防范税收风险。
(四)鼓励无车承运人创新运营管理模式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引导试点企业建立无车承运业务相关操作规范,科学设计业务流程,形成物流资源组织调度、实际承运人监管、单证交接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鼓励试点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加强与铁路、港口、民航等企业的合作,通过物流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以及在信息资源、服务规范、作业流程等方面的有效对接,开展公铁、公水和陆空联运,支持企业通过甩挂运输、共同配送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提升组织效率。鼓励试点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试点企业在国内设立分公司从事无车承运经营的,向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五)探索创新无车承运人的管理制度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试点推进中,应结合实际,重点围绕无车承运人的准入技术条件、安全运营监管、诚信考核评估、法律责任等内容,探索创新无车承运人管理的法规制度,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探索健全针对无车承运的税收征管制度,为无车承运人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在总结试点企业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制定无车承运人在服务质量、风险应对、投诉处理等方面的标准规范,促进无车承运人运营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